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时间:2021-04-09 10:36来源:天鼎证券投资
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
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金销售行为,实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以下统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开展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行为时需合规、合法,确保销售的适当性,做到投资权益、投资风险的明确提示,并加强对投资者教育,促进基金市场稳定、健全的有序发展。
第五条 公司在本管理制度基础上细化操作细则和流程,加强基金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完善基金销售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基金销售的管理工作中,建立以合理分析投资者各项要素、需求基础上,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做到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使用的基金产品销售管理平台支持基金销售适当性在基金产品销售中的体现和运用。
第三章 实施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公司基金工作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 客观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公司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有效性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方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 差异性原则。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实施差别适当性管理,履行差别适当性义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全面性原则。基金销售适当性管理作为公司内部风险合规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当性贯穿在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投资者都要开展调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及时性原则。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变化应当及时更新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的调查。公司选择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需对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并做出评价。调查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能力、投资管理能力、产品设计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等,并形成调查结果,作为是否销售该基金管理人产品或者服务、是否向投资者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
公司人力行政部建立销售人员的考核、监督、问责、培训等机制,规范销售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公司任何管理层级及人员均不得采取鼓励销售人员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在日常管理的基础上,设立基金销售人员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方面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投资者信息和资料保密性。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泄密或被不当利用。
第十七条 回访制度建设和回访内容。
公司应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R5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已知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四)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公司及工作人员是否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投诉机制建设。建立完备的投资者投诉处理体系,开通24小客服热线,准确记录投资者投诉内容,及时处理投诉事宜。特别是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投资者投诉,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十九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公司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自查可采取现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销售工作全程留痕。基金销售人员通过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设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通过不断完善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由基金部负责管理及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告知警示投资者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至少保存20年。
第五章 投资者分类
第二十二条 基金销售人员根据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各自特点,向投资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者信息表。
公司分别设计个人和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基金销售人员针对不同投资者进行相应风险测评。
第二十三条 了解投资者信息除第上款条款信息之外,还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投资年限、收入状况、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机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信息、实控人和受益人等信息资料;
(三)产品作为投资者的,要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考金融机构投资者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
基金销售人员应告知投资者对其所填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要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表,要求其填写相关信息,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执行对投资者的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者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二)根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提供相应的投资者信息表;
(三)核查自然人投资者本人或者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工作人员身份发,并要求其如实填写投资者信息;
(四)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及投资者类型告知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业务部门及基金销售人员根据上款条款规定,结合投资者信息表内容,对专业投资者资格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分别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
第三十条 公司业务部及基金销售人员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核查参加风险测评的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在测试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有提示、暗示、诱导、误导等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测试结果;
(三)风险测评问卷要在填写完毕5个工作日内,得出相应结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及基金销售人员根据投资者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并在评估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风险等级评估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可以互相转化。公司已告知、投资者提出申请可适用于转化效力范围。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转化条件的专业投资者,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公司其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决定;
(二)公司业务部在收到投资者转化决定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料进行核查;
(三)公司业务部要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核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符合下列(四)条件的法人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第三十六条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转化条件的普通投资者,要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向公司提出转化申请,同时还要向公司做出了解相应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
(二)公司业务部收到投资者转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
(三)对于符合转化条件的,公司业务部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参加投资知识或者模拟交易等测试;
(四)公司业务部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偏好等要素,对申请者进行谨慎评估,并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告知投资者是否同意转化的决定以及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投资者建立信息档案,并对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公司业务部应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投资者信息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填写信息表及历次变动的内容;
(二)普通投资者过往风险测评结果;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对应风险等级变动情况;
(四)投资者历次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或者普通投资者情况及审核结果;
(五)公司风险评估标准、程序等内容信息及调整、修改情况;
(六)监管机构、协会及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六章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
第三十九条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
第四十条 公司基金部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应了解以下信息:
(一)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合法合规情况;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行方式,类型及组织形式,托管情况,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第四十一条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划分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和到期期限;
(二)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七)募集方式、申购和赎回安排;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十)其他因素。
第四十二条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要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合同存在特殊免责条款、结构性安排、投资标的具有衍生品性质等导致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的;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或因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
(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标的流动性差,存在非标准资产投资导致不易估值;
(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投资杠杆达到相关要求上限、投资单一标的集中度过高的;
(五)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爱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六)影响投资者收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协会认定的高风险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基金部根据产品投研部提供的信息,定期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更新,并将过往的评估结果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七章 投资者和基金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匹配
第四十四条 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一)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二)C2型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三)C3型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可以购买R5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禁止出现以下行为: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除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基金份额转让之外,普通投资者主动购买高于其风险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得突破相关准入资格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业务部及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R5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三)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四)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第四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销售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公司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并同时声明,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
(二)公司或基金销售人员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三)公司或其基金销售人员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四)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五)公司或基金销售人员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公司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应及时更新投资者信息,更新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将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告知投资者。
第五十条 公司销售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依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重新评估其风险等级。公司建立长效机制以保证对基金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定期进行评价更新。
第五十一条 由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或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所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不匹配的,公司或基金销售人员要将不匹配情况告知投资者,并给出新的匹配意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相应规定的人员,依据造成不同后果和不同实质损失的程度,进行批评、罚款、留用察看至开除等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如遇新的法律、法规与本制度不一致,公司将根据相应制度调整。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部负责制定、修订,经公司批准并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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